{{ $t('FEZ002') }} 體育組|
一、依教育部111年1月20日臺教授體字第1110003086號函辦 理。 二、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與「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 條規定: (一)第1項:教練(裁判)證有效期間為4年,經參加專業進 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於效期屆滿 3個月前至6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教練 (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二)第3項: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教育部得視 情形展延教練(裁判)證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教育部公告之。 三、特定體育團體開設專業進修課程活動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疫情影響延期或取消,致持有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 級教練(裁判)證效期內,無法提供相關專業進修課程。 四、為確保前述人員權益,持有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教練 (裁判)證,其凡於107年5月30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取 得教練(裁判)者,未及完成原定效期之展延所需4年累計 48小時及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時數者,其教練裁判證效 期統一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前揭展延所需專業進修時數 規定,應於本次展延期間完成,如未完成者,屆時持證之 效期將溯及原效期到期日效力。 五、檢附教育部公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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