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特教組|
一、衛生福利部函示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 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 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 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二、如遇民眾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申辦業務但未註記效期延長 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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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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