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特教組|
一、報名資格:108學年度就讀本市國民中學未設各該類學術性 向資優資源班學校之七年級學生,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者:
(一)符合「臺北市109學年度國民中學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 生參與特殊教育方案鑑定安置書面審查基準說明」者。
(二)依申請鑑定類別,符合下列申請標準:
1、108學年度第一學期國文科定期評量平均成績達全年級 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2、108學年度第一學期英語科定期評量平均成績達全年級 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3、108學年度第一學期數學科或生物科定期評量平均成績達全年級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鑑定通過學生之安置輔導方式: (一)區域衛星資優方案:安置於原就讀學校普通班,接受指 定學校辦理之區域衛星資優教育方案服務,詳細方案內 容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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