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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信義國民中學

最新消息

有關就讀本市所轄高級中等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 一案。

{{ $t('FEZ001') }} DPNQU119

{{ $t('FEZ002') }} 特教組|

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 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及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 申請搭乘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就學作業原則辦理。

二、為提供本市無法自行上下學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本局 訂有「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 辦法」,就讀本市所轄各級公私立學校無法自行上下學之 身心障礙學生,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得經就讀 學校向本局申請提供免費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

三、其中,就讀本市高級中等教育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具備獨 立上下學能力有助於培養其爾後社會銜接適應及獨立生活 之能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係以學生優勢能力、性向發 展,以多元管道方式入學,各校應落實特教生教育轉銜機 制,身心障礙學生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倘有上下學交通能力訓練之需求,應由所就讀學校協助學生進行訓練,係以 補助交通費為原則,不提供交通車。

四、另為協助重度以上下肢體障礙,須乘坐輪椅之身心障礙學 生,如有申請搭乘小型冷氣車就學需求,依「臺北市身心 障礙學生申請搭乘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就學作業原則」 符合下列資格者,由校內初審通過,經本局向市府公運處 提出申請並經審查通過者,可協助向本市公共運輸處代訂 復康巴士,並須自付所需服務費用:

(一)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就讀本市公私立學校之身心 障礙學生。

(三)重度以上下肢體障礙,須乘坐輪椅者(本市身心障礙者 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之特A等級)。

五、基於高中教育階段特教輔導目標為希望學生養成獨立自主 能力,請國中端學校,於學生選填志願、 安置入學前就前 揭交通服務申請資格與條件等規定向學生、家長詳予說 明;請高中職端學校,於學生入學後,應依照學生能力與 需求擬定相關計畫,訓練學生自行預約復康巴士及上下學 交通能力,以利培養學生未來進入大學或社會的基本能 力。另如學生欲選擇外縣市學校就讀,亦請學校就該縣市 所提供之交通服務詳予說明,以利學生及家長評估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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