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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107年運動有功團體及人員表揚典禮」
推薦類別:傑出運動選手獎、優秀運動教練獎、績優團體及人員獎、運動推手獎、終身成就獎。
表揚日期:107年9月13日(星期四)
表揚地點:臺北市中山堂光復廳 (臺北市延平南路98號2樓)
推薦方式:各推薦單位請於107年6月30日前(以郵戳為憑)將「臺北市107年表揚運動有功團體及人員推薦表」、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光碟送體育局彙辦(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0號7樓),經評選會議評定獲選者,將另行公告於體育局網站。
倘有推薦相關疑問,請逕洽體育局李小姐(聯絡電話:02-2570-2330#5412)
臺北市107年運動有功團體及人員表揚典禮活動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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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項 |
推薦條件 |
名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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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運動選手獎 |
須設籍於本市 1年以上,至推薦受理日為止仍在籍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奧運獲得前八名者或亞運獲得前三名者。 2.參加國際綜合賽會或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各單項運動總會辦理之正式競賽,獲得前三名者。 3.其他優秀運動選手之傑出運動事蹟足供表揚者。 |
10名 (得從缺) |
最近2年內未獲本表揚獎項者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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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運動教練獎 |
培訓符合傑出運動選手獎之選手者。 |
6名 (得從缺) |
最近2年內未獲本表揚獎項者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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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團體及人員奬 |
本市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社會人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培訓本市選手成效卓著者。 2.推展本市運動成效卓著者。 3.推廣本市社區運動成效卓著者。 4.經營本市各項運動團體、隊或社成效卓著者。 5.認養本市所屬各運動場館成效卓著者。 |
不限 (得從缺) |
最近2年內未獲本表揚獎項者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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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推手奬 |
個人或團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贊助本市運動推展,年度贊助經費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或贊助物資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 2.經營本市各項運動場館成效卓著者。 3.對本市運動推展具有特殊貢獻者。 |
不限 (得從缺) |
最近2年內未獲本表揚獎項者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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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成就獎 |
1.長期對本市運動推展具有卓著貢獻者。 2.未曾獲本表揚獎項者。 |
1名 (得從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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