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立信義國民中學

最新消息

公益勸募條例

{{ $t('FEZ001') }} RAJNS111

{{ $t('FEZ002') }} 訓育組|

 公益勸募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3條規定略以:「基於公益目的,募

集財務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又本條例
第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一、公立學校。二、行
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
 
據媒體報導,爾來時有學生或學生社團以從事社會公益之名,藉由街頭
表演、募款箱、行腳勸募或義賣等方式,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行為
恐已涉本條例相關規定。惟學生或學生社團皆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
爰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而應以學校或財
團法人(含私校)之名義,依本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或結合已
取得許可字號之勸募團體始得為之。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