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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信義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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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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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註冊組|

 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原住民幼兒,指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優先權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原住民幼兒及其他依法優先入園登記人數,未超過該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
    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可招生名額:一律准其入園。

二、原住民幼兒及其他依法優先入園登記人數,超過該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
    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可招生名額: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採抽籤方式決定之,並應先行
    公告抽籤地點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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