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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
校學生入學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申請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入學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園區駐區單位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符合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之規定,經教育部分發者。
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設於園區所在直轄市、縣(市)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參與科技部延攬海外人才新興政策歸國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其弟妹在國內連續居留未滿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之員工,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
具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並有五年以上國外大學、學術研究機構或高科技事業單位工作經驗。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三款第一目之資格者,於應聘回國或回國服務三年內提出申請。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之資格者,得選擇任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申請就讀。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者始得錄取。
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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