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關團體申請實驗教育部分,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共同向本
局提出申請,應檢具申請表、其他申請人參與實驗教育之
聲明書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教學資源及參與實驗教育人
員相關資料、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學生名冊、經
費來源及財務規劃等相關資料各1式13份,於105年5月2日
(星期一)前親送或郵寄至本案承辦學校松山區民族國民
小學。
四、有關機構申請實驗教育部分,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本
局提出申請,應檢具申請表、其他申請人參與實驗教育之
聲明書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教學資源及參與實驗教育人
員相關資料、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學生名冊、經
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費規定等相關資料各1式13份,於1
05年5月2日(星期一)前親送或郵寄至本案承辦學校松山
區民族國民小學。
五、依前開實施條例第4條定義:「團體實驗教育為三人以上
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爰學生所參
與之實驗計畫如係符合前述三人以上於共同時間及地點共
學情形,即應採團體教育方式提出申請,以保障學生學習
品質與就學安全。
六、本局訂於105年5-6月召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審議會進行申請案件之審議,詳細審議會議召
開場次、時間及參與對象等本局將另行發函通知各校、各
申請團體及機構。
七、檢附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
施條例、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
規定、本市辦理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作業流程圖、個
人申請表(含委任書)、個人適用申請計畫書封面及內容範
例(申請者可自行依需求修改格式)、個人申請案件審查
表、學校送審案件統計表、學校校內初審審核原則、團體
申請表、團體適用申請計畫書封面及內容格式範例、機構
申請表、機構適用申請計畫書封面及內容格式範例等各1
份。前開資料電子檔亦可自本局網頁/科室業務/中等教育
科/國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項下載使用。